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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 當事人: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、前技術總監陳瑞禮等6人 法院名稱: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: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4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06/30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 法詐欺取財罪嫌而諭知起訴,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億50萬8378元。本案因彰 化地檢署、本公司、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技術總監陳瑞禮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。 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6月30日二審宣判,判決結果如下: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 銷。前董事長陳文南、前技術總監陳瑞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均緩刑4年,並各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,500萬元。富味鄉公司及其餘被告無罪。4.處理過程:無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 (1)本公司已於102年11月自主下架回收本案相關產品,並全面檢視旗下產品標籤, 依法正確標示。 (2)本公司秉持負責、嚴謹的態度管理產品製程和品質,所生產的產品皆符合國家標 準,並落實自主溯源管理,提供消費大眾食用安全無虞的產品與服務。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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